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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配股代替分红是一种侵权行为

2000-06-0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宋养琰

按照常规,股东之所以愿意购买股票,为的是通过股权获利。其方式是,除了出卖价格上溢的股票外,就是定期或不定期按盈利率大小成比例地分红。分红是股权增值或实现的形式。一般情况下,由于股市风险较大,红利要比存款或债券的利息要高。所以在正常情况下,股东都企盼通过分红而获得顺理成章的收益。可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,十之八九不分红,以送股或配股方式来代替分红,而且根本不考虑股东的意愿,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。

现在一些上市公司所考虑的是,既然不能从股市上再扩大新股民这个群体来增加公司收益,只好在已被套住的一些老股民身上再做文章。所以,配股就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。配股带有强制的性质,其要价都很高。对股东来讲,所配之股要是不要?不要,就等于弃权或逃权;若要,只好再掏腰包往里填。可是填进去之后,又如“瞎子跳楼,不知深浅”。

(《南风窗》2000年第5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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